(政務:河北交警 2021-06-16 17:3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地、本部門、本行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和本行業、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負責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是同級政府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議事協調機構,由負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的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統籌指導、整體推進、督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鄉鎮政府設交通安全工作站,配備交通安全員,負責協調推動和組織開展本區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各有關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事故預防措施;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費,落實交通安全設施建設、養護資金,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四)建立健全基層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五)建立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檢查;
(六)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嚴重人員傷亡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組織善后處理工作;
(七)按照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將道路交通安全記錄納入企業、個人的社會征信考評內容,組織相關部門落實聯合獎懲機制;
(八)制定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
第六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社會安全穩定總體工作,建立并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
(二)加強對本地負責的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并組織協調村(居)委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整治;
(三)組織農村交通勸導員、交通志愿者隊伍,勸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鄉村道路交通秩序;
(四)依法整治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占用道路經營、打場曬糧以及其他非法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講、勸導活動;指導村(居)委會將道路交通文明列入鄉規民約,宣傳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六)對發生在區域內或者涉及本鄉鎮(街道)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提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對策;
(二)依法查處各類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各類突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開展專項整治,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對發現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出整治意見建議,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并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四)依法實施車輛登記和機動車駕駛證管理工作,會同交通運輸、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加強對旅游客運車輛、公路、公交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校車及接送學生車輛等重點車輛及其駕駛人的源頭監管,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加強對鄉鎮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員和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勸導員工作的指導,及時向社會和公眾發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
(六)會同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教育、住房城鄉建設、氣象等部門建立健全惡劣天氣條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七)配合同級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完善應急救援預案,提高應急救援水平;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對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運輸企業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依法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的交通安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的道路運輸企業交通違法,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隱患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三)依法查處道路運輸企業(業主)、營運車輛和駕駛人等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四)依法實施公路養護和管理,督促公路工程建設單位落實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擴建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五)依法督促公路管理單位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推動落實整治資金,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對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發多發路段,按照規范標準設置公路交通安全防護設施;
(六)依法查處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違法行為,指導督促公路施工單位做好施工交通組織和施工作業區交通安全標志設置工作,保障交通安全;
(七)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機構實施行業管理,嚴把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培訓關、考試關;
(八)遇有冰雪霧霾等不能保證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及時發布路況信息,通知客運企業視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導公路業主單位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安全管控措施;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
(二)依據有關規定牽頭組織涉及道路運輸生產經營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及學校安全宣傳教育有關規定,開展中小學、幼兒園交通安全教育;
(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自有校車和接送學生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理;
(三)督促學校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學校門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部門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
(一)及時排查、整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多發點段以及交通擁堵路段、路口,采取工程防護措施;
(二)嚴格城市道路施工現場管理,依法處理未經批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違法行為;
(三)加強渣土運輸車輛管理,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進行渣土運輸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建立完善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氣象保障聯動機制,組織開展交通氣象災害評估;會同本級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交通氣象探測設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要提出改進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審核以政府名義制定出臺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納入普法工作計劃并指導有關部門實施;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和設區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要按照立法計劃安排審查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依照相關規定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本區域內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一致性的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督促車輛生產企業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組織生產,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強車輛安全性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生產(拼、組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車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依法管理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加強農業機械駕駛人的培訓、考試、發證管理;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納入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定期通報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和駕駛人管理情況以及違法、事故等方面信息。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商務部門要對本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要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治機構開通交通事故傷員緊急救治“綠色通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門要督促旅游企業選擇具有合法資質車輛,對導游、游客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A級旅游景區對景區內的道路及車輛加強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A級旅游景區內的道路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及其配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產品以及未按規定召回缺陷產品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部門要指導廣播電視媒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把握交通安全宣傳導向,通過各種形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報道道路交通安全情況信息,曝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輿論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銀保監部門要指導和監督各保險機構落實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將保險費率與機動車交通違法、事故情況掛鉤;推動保險行業參與農村交通安全工作,支持保險公司建立農村交通安全勸導員隊伍、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 監督落實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與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簽訂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定期向上級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
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定期通報機制,向本級負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的部門和下級政府通報道路交通安全狀況、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違法典型案例,對本地或本地車輛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及時通報。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參照《河北省道路運輸經營車輛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啟動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有關部門應依法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機制。按照重大安全隱患、一般安全隱患兩個等級,由市縣兩級督辦,問題突出的由省級督辦。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有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日常管控機制,定期對本行業、本部門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評價考核機制,對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社會綜治、平安建設、安全生產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約談機制。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設區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政府要向設區的市政府作出檢查,并接受約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情況信息公開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狀況,提示交通安全事項,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有效預防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條 對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旅游客運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校車涉及人員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開展深度調查。其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開展深度調查: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與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車輛安全技術性能以及道路的設計、施工、養護或者施工作業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有關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可能與企業、單位未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有關的;
(三)其他需要開展深度調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相關政府已啟動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參加調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獎懲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的部門、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據事故調查情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并在相關規定時限內,取消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